醫院的規章制度是一種規范性的公文,應符合規范性公文的結構和寫作要求。
1.結構
(1)總體結構: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必要時還有節題)、正文。標題一般由事由(問題)、文種兩部分組成。事由應確切而概括地反映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指明被規范的對象,必要時還應在事由前面加上介詞“關于”、“對”等,如《關于進修學習、參加學術會議的規定》。文種應直接續在事由后面標出,必要時在其前后加限定詞“暫行”、“試行”、“實施”、“補充”、“若干”等,如《浮動工資分配辦法(試行)》。 對于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即制度經權威性機構或組織審議通過或批準生效的時間,需將這一時間標注在標題之下,并用圓括號括人,如(x x大會x年x月x日通過)。 章題即制度需劃分為若干章表述時每一章的標題。章題只需確切概括反映章內的內容,如標作:“第一章總則”、“第x章審定與發布”、“第x章附則”。 正文即制度的主體部分,規范的具體內容均在此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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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文的結構:規范性制度的正文一般均有: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適應范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具體規范、獎懲辦法、施行日期、施行程序與方法、有關說明等。 第一,制定目的。指制定制度者的動機及所要實現的結果。制定目的是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指導性“綱領”,是對制度主題的明確揭示,制度中的其他一切內容均不得與其相?;蛴兴?。制定目的大都以精確、概括的語句表達,并置于制度正文的起首。常以介詞“為”、“為了”等領敘。
第二,制定依據。指制定制度的前提條件與根據。在文中表明制定依據有助于明確制度的淵源和針對性,提高制度的權威性,它是大多數規范性文件不可缺少的內容。制定依據常以介詞“根據”、“遵照”、“依據”等領敘。構成依據的是有關上級法律、法令、法規、規章和“規章制度”、上級的其他文件,以及有關客觀情況、事實等。
第三,適用范圍。是對制度有效適用對象范圍的規定,表明制度對何種人及事物具備有效的約束力。除這一范圍是不言自明的情況之外,都應在制度中明確表達,否則將會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無法準確界定制度的效力范圍,也就無法準確界定“違法”或“不違法”。
第四,有關定義。是指對制度中根據實際需要而創設或使用的有關名詞術語含義的規定。其作用是使表達更嚴謹有效,防止歧義和爭執,澄清事物、概念的界限,以利于執行。這里對名詞術語含義的規定在同一制度中完全適用,即文中所有同一詞語均只含有同一含義,只作同一種解釋;文中所有同一內容只用這一詞語表達。
第五,主管部門。即對制度的執行或監督執行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的機構或組織。指明主管部門有利于制度的執行落實。
第六,具體規范。即制度的主體內容,明確規定支持、保持、發展什么,限制、禁止和取締什么,規定科室與有關人員的作為和不作為。
第七,獎懲辦法。即有關獎勵與懲罰的具體方式、程序、措施的規定,必要時還包括對申訴程序和機構作出的規定。
第八,施行日期。即對制度正式實施時間的規定。這方面的規定大致有如下幾種:自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另行規定其他時間施行;規定制度施行日期另有其他制度確定。
第九,施行程序與方式。即施行(公布)過程、施拭公布)歸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細則)的權利責任歸屬、根據與原則、步驟方法的規定,以及實施中對制度內容作出權威性解釋的解釋權專屬者的規定等。
第十,有關說明。主要指對該制度與其他制度的關系的規定,對附件效用、數量的規定,以及不同文字文本效用的規定等。在規定與其他制度關系時,應明確與之有關的其他制度同時生效、廢止,還是部分廢止。
在寫作實踐中,上述內容多以條文形式表達,每條還可分為款、項、目等層次。條文較多時,可設章,章以下還可再分節。反映上述內容的條文在排列上應講究歸類準確、層次分明、井然有序。
表達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有關定義以及具體規范中帶有普遍性、共同性、原則性內容的條文大都依次排在制度的首部,一般統稱為“總則”部分。若分章表述時總則即為第一章。
表達具體規范各分項內容的條文應接在“總則”之后,按事物間的邏輯關系分類集中編排。若分章表述時,每一類或幾類為一章。這些條文統稱為“分則”。
表達獎懲辦法的條文應接在“分則”之后,或單獨構成“罰則”或作為分則中最后的條文。若分章表達時,需獨立成章的情況下可直稱章題為“罰則”、“責任”、“獎勵與處罰”等。 表達施行程序與方式、施行日期、有關說明的條文應接“罰則”之后,依重要程度或其他標準逐條表述。這些條文統稱“附則”,若分章表述可直稱章題為“附則”。
主管部門一項內容可視其具體情況置于“總則”或“附則”中表述,也可在有關“分則”中表述。
2.寫作要求
(1)維護制度的高度一致性:高度一致性是指某一制度內容、形式同其他制度具有高度的一致關系,某一制度的所有組成部分有高度的關聯。
維護高度一致性要做到:①制度的內容形式不能與其他法律、法規、法令、規章以及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機關、同級機關有關文件的規定相抵觸;不與自己下發的并有執行效用的其他制度相矛盾;制度的上下文之間不能自相矛盾。②以法定的指揮權、命令權為依據,不越權、不在職權范圍之外制定制度。③在寫作過程中,制度中表達統一概念的詞語要前后一致,表達相同類型事物和概念所使用的句式要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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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維護制度的高度嚴密性:嚴密性指制度結構與語言表達具有周密、嚴謹、有效的特點。維護制度的嚴密性以保證制度約束力的有效:①制度的內容要全面系統,相對封閉。比如,有獎勵方面的規定,就要有懲戒方面的規定,否則管理就會出現缺口。②制度的結構嚴謹周致、完整齊全。③制度的語言表達填密周嚴、無含混不清、無詞不達意、無語義多歧、無掛一漏萬。④約束的對象及程序范圍要明確;有關職責、權利、義務的規定要清楚,時限要準確。⑤各項要求要有切實可行的檢查衡量指標,語氣要堅決肯定。⑥避免使用“一般”、“或許”、“大概”、“似”等表意不確定的詞語作判斷(特別是在界定是與非,確認程序和范圍時)。⑦表示范圍時不用“等”字表達未盡事項。⑧盡量不用“暫”、“擬”、“準備”、“打算”等詞語修飾意圖和要求。⑨使用“嚴禁”、“禁止”、“不得”、“不準”、“必須”、“應當”等詞語時,應認真辨析其輕重,根據表意的需要正確選用。
(3)維護制度的條理性:①務使制度層次分明、理序順暢、分類準確、主題突出,排列合理有序。②在表達時,應注意保持各部分內容的系統性與連貫性,要科學設置類項,使同類事項集中,不割裂事項間最密切的邏輯聯系與時間聯系,避免出現脫節現象。③應避免文題不符合的離題現象,與本題無關的內容一律不插人。④項目的排列應有合理的次序,既要注意遵從習慣和慣例,更要注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排序的依據。
(4)維護制度的簡明性:①正確運用表達方式,一般以說明為主,不講理由,不作議論分析,不作過分詳盡的列舉和解釋。通常只講只能如此、不能怎樣、錯怎樣罰、對怎樣獎勵,而不言其他。②盡可能使用簡潔精確、高度概括、無漏洞、經得起時間和其他環境條件變化的詞句,忌一切贅言。③盡量少用生僻的術語,不用令人費解的詞句,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其他制度已作過相同規定的一般不重復,同一文中前面已經有效規范過的事項也不再重復。④制度主題、目的要高度明確。
(5)維護制度的穩定性:①在撰寫前做充分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反映,反復核查,實事求是的確認:有無對有關行為加以規范的客觀必要性,有無能夠有效地對其加以規范的客觀條件,用在何種范圍、哪種程度上控制和約束才能更有效。②在寫作過程中,要準確把握各種界限,力爭使各種提法準確、概括,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對無礙大局的環境條件變化有一定的適應性,應避免在一切方面、一切問題上規定過死。
(6)維護制度的連續性:制度的連續性是指對同一行為加以約束和規范的制度之間的繼承。要維護這樣一種連續性,應注意在撰寫新制度的過程中,廣泛收集、查閱有關文件,認真分析對照,如確需以新規定取代既有規定時,應在文中明確對有關制度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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